王宇 馬騰
  面對一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強姦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的檢婚禮道具察官們卻絲毫沒有掉以輕心,他們從一句普通的供述中發現線索,層層推進,最終查出遺漏的犯罪事實及從重處罰情節,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2013年4月,17歲的少女王曉雯被強姦,犯罪嫌疑人周家明被當場抓獲。現場證據充分,周家明也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房屋貸款諱,案件很快便偵查終結,被移送到宿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顯示,該案被害人王曉雯出生於1995年8月,案發時系未成年人,經有關部門鑒定屬於邊緣智力(根據智商值裝潢和適應能力劃分的、處於平常智力和低下智力之間的智力水平)。案發當天,周家明以串門為由進入被害人家中,並摁住其雙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姨媽發現後立即報警。
  從案卷材料上來看,該案既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還有相關證人證言,且從王曉雯右側乳房上提取的擦拭物與周家明血樣基因檢測結果完全相同,有罪辦公室出租證據構成了完整的鏈條。然而,檢察官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時發現了一個可疑之處:周家明稱,自己因為知道王曉雯即使被欺負了也不會跟別人說的,再加上當時又喝了點酒,所以才產生了強姦她的念頭。
  “為什麼周家明敢如此肯定?難道他掌mSATA握了被害人什麼把柄?”檢察官心中的問號越來越大。
  為了弄清事實,檢察官前往看守所提審了周家明。
  原來,在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的時候,周家明就已經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幾年過去了,王曉雯一直沒有對別人說起過這件事情,所以周家明才會產生之前的想法。
  新的問題隨之而來。被害人讀小學六年級時,極有可能還不滿14周歲,如果真是這樣,即使被害人當時自願,周家明也涉嫌強姦罪,且具有姦淫幼女情節,要在強姦罪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檢察官立即將案件情況向院領導作了彙報。該院研究之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派檢察官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核查被害人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時的年齡。
  核查王曉雯年齡的過程並不順利。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周家明雖然承認其在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時與其發生性關係,但是卻提出當時是2009年國慶節期間,且王曉雯是自願的。另一方面,由於王曉雯父母離婚較早,且二人均常年在外打工,因此並不清楚王曉雯具體的上學時間,而王曉雯由於是邊緣智力,也記不清楚自己當時的年齡,只記得當時自己正讀小學六年級。同時,偵查人員在當地的教育部門並沒有查詢到王曉雯的學籍登記情況。
  得知這一情況後,檢察官建議偵查人員前往王曉雯曾經就讀的學校走訪調查。但是,該過程依然不順利。由於學校搬遷,部分資料遺失,偵查人員還是沒有查詢到王曉雯的學籍登記情況。而王曉雯曾經的班主任劉明華老師由於和犯罪嫌疑人周家明同村,心中有顧慮,不願意出來作證。
  核查王曉雯年齡的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向院領導彙報以後,檢察官與偵查人員一起再次前往王曉雯曾經就讀的學校找到劉明華,從情理法等角度,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在檢察官和偵查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劉明華最終說出了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的具體時間,並答應作證。
  據劉明華回憶,2008年9月開學後,王曉雯進入由其擔任班主任的班級就讀小學六年級,但是只讀了一個學期就輟學了,自己當時還去王曉雯家中找過她,希望她再次回到學校讀書。此外,劉明華還提供了當年與王曉雯同班的兩名同學的聯繫方式。偵查人員一一進行走訪,二人均證實2008年9月開學後與王曉雯在同一個班級就讀小學六年級,2009年寒假以後就再沒見到王曉雯上學。
  至此,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時的年齡已經確定,當時她的年齡不滿14周歲。
  同時,偵查人員在走訪周家明的鄰居時得知,周家明2009年下半年一直在外打工,春節前幾天才回到家中。這與其稱自己是在2009年國慶節期間與王曉雯發生性關係的說法相矛盾。
  根據周家明的供述和王曉雯的陳述,周家明確實在王曉雯讀小學六年級,也就是2008年的時候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不管其自願與否,周家明都涉嫌強姦罪(幼女)。
  2013年11月,宿城區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幼女)對周家明提起公訴。
  2014年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家明構成強姦罪(幼女),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周家明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除犯罪嫌疑人外,其餘均為化名)  (原標題:析清被害人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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